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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防汛抗旱明确行政责任人 严格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4/4/3  阅读次数:748  字体大小: 【】 【】【

    

各地防汛抗旱明确行政责任人 严格责任追究


     为切实做好2014年防汛抗旱工作,落实防汛抗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于4月1日通报了全国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的地方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各地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通报要求,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及时上岗到位,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逐级落实江河、水库、蓄滞洪区、城市等的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地方抗旱行政责任人,并向社会通报,接受监督。

  通报强调,防汛抗旱事关重大,要严肃防汛抗旱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损失的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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